涵江区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东部沿海,总面积752平方公里。海岸线绵延15公里,浅海宽,滩涂面积达1万多亩。自南朝光大二年(568年)莆田置县时起,涵江即属之。唐贞观元年(627年),境内围海造田,筑涵(即水闸)排涝,故称其地为涵头(为涵江最早地名)。宋代,始有“涵江”之称。宋元时期,境内分属莆田县唐安乡望江里、延寿里,崇业乡孝义里,武化乡仁德里。明清两代,分属莆田县二区延寿里、望江里、仁德里和三区孝义里。民国时期,隶属莆田县二区。新中国成立初至1984年5月,涵江仍隶属莆田县。1984年6月,涵江升格为莆田市辖区。
涵江保密协议
1.保密范围:
财务信息:包括收款、存款、付款、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,以及各项销售费用、利润数据、种类凭证、各项报表等。
客户资料:包括客户名单、产品信息、采购资料等。
经营信息:包括公司的方针、策略、发展方向、技术秘密、研究开发记录、技术报告、技术文档等。
合同信息:包括合同及分包商合同、协议等。
2.保密义务:
双方同意,在委托期间以及委托结束后,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不得公开发表或向其他人泄露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。
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。
不得复印、转移含有商业秘密的资料。
3.保密期限:
保密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,并可能设定具体的保密期限。
在某些情况下,即使委托关系结束,保密义务也可能继续存在。
4.保密费用:
在委托期间,委托方可能需要向受托方支付保密费用,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协议中明确。
5.违约责任:
如果一方违反保密协议,需要承担违约责任,包括赔偿损失等。
6.其他条款:
保密协议还可能包含其他条款,如争议解决方式、法律适用等。